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

发布时间:2022-08-04         浏览:4408次

(一)行政复议渠道(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)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,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内向漯河人民政府(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,地址为:漯河市司法局)申请行政复议。

(二)行政诉讼渠道(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)

 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内直接向漯河市人民法院起诉。